(2015)蒲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星火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蒲刑初字第00036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540102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从富平县晓荣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车号为陕B353**的伊兰特轿车。后被告人王某某因生意经营不善无钱还账,于2014年5月19日隐瞒租赁伊兰特轿车的事实,将所租的伊兰特轿车以24000元卖给张晓明,所得款用于归还债务、购进广告材料等。破案后赃款已退赔受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何某、贾某、刘某某、邓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车辆租赁合同、购车协议、行驶证复印件、蒲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蒲价认鉴(2014)6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照片、谅解书、户籍、表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小轿车系租赁的事实,与他人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将所租赁的小轿车卖给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维人民陪审员 王文社人民陪审员 刘学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田宏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