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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二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江湾创伤医院、舒兰市康硒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市江湾创伤医院,舒兰市康硒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二初字第536号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莫英惠,总经理。被告:吉林市江湾创伤医院,住所吉林市松江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凌,院长。被告:舒兰市康硒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孙玉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江湾创伤医院、舒兰市康硒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向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在期限内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交纳应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交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伟宏审 判 员  付立杰审 判 员  李慧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