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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民申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郑文领、谢益萍、郑凌宇因与陈国华、徐秀连、陈燕梅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某甲,谢某某,郑某乙,陈某甲,徐某某,陈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申字第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某甲,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东大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0********。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某某,女,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东大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某乙,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东大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85********。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甲,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赤坡村前厝**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2********。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某某,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赤坡村前厝**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4********。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乙,女,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赤坡村前厝**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8********。再审申请人郑某甲、谢某某、郑某乙因与被申请人陈某甲、徐某某、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莆民终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某甲、谢某某、郑某乙申请再审称:二审改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二审民事判决,依法提起再审。陈某甲、徐某某、陈某乙口头答辩意见称:原二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请求应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现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答复如下: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乙与郑某乙于2012年9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已生育一女孩,2014年3月11日,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在双方已离婚的条件下,如果属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一方在原一、二审审理时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且再审申请人在二审答辩时也自认“家境尚可”。再审申请人虽在本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供一份秀屿区平海供销合作社出具的《证明》,欲证实其2012年因子婚事宜付彩礼等向亲友举债,致家庭生活困难。但其没有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该份《证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有新的证据”的情形。故该份《证明》不予采信。原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并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案进行改判,于法有据。综上,再审申请人郑某甲、谢某某、郑某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郑某甲、谢某某、郑某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章审 判 员  赵雪花代理审判员  吴一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谢静涵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