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曾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