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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闫飞与陈岩冬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岩冬,闫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岩冬,宣化区回民小学教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闫飞,宣化化肥厂下岗职工。再审申请人陈岩冬不服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宣区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陈岩冬申请再审称:本案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宣区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岩冬申请再审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因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宣区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陈岩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岩冬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申 飞审 判 员  张宏斌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