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商终字第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盐城鑫金光电有限公司与建嘉光学元件(上海)有限公司、建嘉光学元件(上海)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终字第0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嘉光学元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2688号。法定代表人李光国,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嘉光学元件(上海)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603号。法定代表人李光国,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鑫金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科技创业园海德电子园7号。法定代表人蔡丽,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建嘉光学元件(上海)有限公司、建嘉光学元件(上海)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鑫金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商初字第00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张晨阳代理审判员 陈 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郑成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