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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27号邓胜基与张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胜基,张辉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27号原告邓胜基,男,汉族,1982年1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岗街,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富善路。被告张辉泉,男,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人民四路,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原告邓胜基诉被告张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邓胜基以被告张辉泉已向其全额偿还借款,诉讼已无必要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胜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胜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67.50元,由原告邓胜基负担。审判员 甘 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莫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