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占起与张习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起,张习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046号原告李占起,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张习昆,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起诉被告张习昆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1日原告李占起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占起负担。审判员 刘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