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杭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04号原告杭某,农民。被告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杭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旭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