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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杭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04号原告杭某,农民。被告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杭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旭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