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罗某申请执行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汉族,武钢印刷厂职工。被执行人吴某,汉族,武钢铁路工程器材厂职工。关于罗某申请执行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6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公告送达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协助罗某办理坐落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高新街戎北花园4栋3单元7层3-7-2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登记至罗某名下;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坐落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高新街戎北花园4栋3单元7层3-7-2号房屋的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到申请执行人罗某个人名下;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某的银行存款5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廖福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