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华兰、刘小平与被申请人梁显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平,张华兰,梁显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民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平,男。申请执行人:张华兰,女。被执行人:梁显越,男。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小平,张华兰与被执行人梁显越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一案。根据(2014)南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梁显越应赔偿被告刘小平,张华兰373115.05元,扣减已支付126000.00元,下余247115.05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梁显越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人刘小平,张华兰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显越外出务工、地址不详,经银行及住房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梁显越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刘小平,张华兰可就未执行标的额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劲松审 判 员 何 岳代理审判员 易清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侯柃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