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银川市三如物资有限公司与贾增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三如物资有限公司,贾增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2224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三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法定代表人卢翠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家喜,宁夏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贾增辉,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银川市三如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增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贾增辉支付申请执行人银川市三如物资有限公司货款55223元并按照每日1%的标准支付自2012年7月14日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的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1087.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45元,以上共计57055.5元,申请执行人银川市三如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依据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贾增辉的住址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查找被执行人,多次敲门,无人应答;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贾增辉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通过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贾增辉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有一套房产,但该房屋为被执行人贾增辉名下唯一一套住房,且价值远大于本案执行标的金额,本院已冻结了该房产;通过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贾增辉名下有一辆车,车牌号为宁A×××××,本院已冻结了该车辆车户;现被执行人贾增辉下落不明且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银川市三如物资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或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贾增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小多审 判 员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戴岩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