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郑家记与钱开年、张文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开年,郑家记,张文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09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开年。委托代理人:张林林,安徽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家记。委托代理人:刘场生,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俊武,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洋。上诉人钱开年因与被上诉人郑家记、张文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开年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钱开年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开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33元,减半收取为1466.5元,由钱开年承担,本院决定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佘敦华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王政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小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