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上海乐星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保罗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乐星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杭州保罗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乐星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乐秋。被执行人杭州保罗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信飞。申请执行人上海乐星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保罗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杭江笕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上海乐星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笕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李俊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艳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