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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桂霞与李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霞,李纪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王桂霞。委托代理人殷传康,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章玮,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纪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霞与被告李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霞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桂霞负担。审判员  吴一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钟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