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汉执恢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涂亮、万敏、武汉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涂亮,万敏,武汉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恢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任清尧,行长。被执行人涂亮,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万敏,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涂亮、万敏、武汉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6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涂亮、万敏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凤凰花园影视小区2栋2单元2层03号房屋(合同备案号:夏061107159;面积:87.11㎡)。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涂亮、万敏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凤凰花园影视小区2栋2单元2层03号房屋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涂亮、万敏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凤凰花园影视小区2栋2单元2层03号房屋查封(合同备案号:夏061107159;面积:87.11㎡)。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游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