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庞伟彬与姚再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伟彬,姚再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庞伟彬。被执行人姚再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再良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128673元(未计算从201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以本金576000元为基数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