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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商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倩倩与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倩倩,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商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倩倩,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委托代理人朱约杰,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住原阳县。委托代理人孙国合,男,1964年2月1日出生,原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住河南省原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宗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志强,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邵明学,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刘倩倩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1)天民三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0年11月28日11时40分,张辉驾驶鲁A431**号大型客车沿济聊高速公路下行线自东向西行驶至71KM+650米处,因未保持安全车速、操作不当与前方低速行驶的张庆珍驾驶的冀D844**/冀DP4**挂车尾随相撞,致使张辉、鲁A431**号车乘车人阮成文死亡,鲁A431**号车乘车人刘倩倩、毕思平、付洁、刘三保、刘运香、娄阁、吕万祥、张德新、孙浩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济聊馆高速大队认定:张辉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庆珍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阮成文、刘倩倩、毕思平、付洁、刘三保、刘运香、娄阁、吕万祥、张德新、孙浩不承担事故责任。张辉驾驶的鲁A431**号大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系交运集团,张辉是交运集团的职工,事发时在从事职务行为。事发后,刘倩倩被送往聊城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创伤失血性休克、右侧股骨踝上踝间开放性骨折、右胫腓骨骨折、右跖骨骨折、拇趾趾间关节半脱位、跗跖关节脱位、左腓骨骨折、闭合性腹部外伤,在该院住院233天,于2011年7月19日出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420350.01元。事发后,交运集团为刘倩倩共计垫付医疗费420464.01元(包含上述住院费用420350.01元),该费用未包含在刘倩倩的诉讼请求中。后刘倩倩于2011年12月20日再次入住聊城市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右足矫形术后、右股骨及胫腓骨切开复位固定术后、剖腹探查术后、肝左外叶部分切除术后、脾破裂修补术、脾动脉结扎术后、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后,在该院住院3天,共花费医疗费2669.28元;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合理营养,刀口满两周拆线,3-4天换药一次,不适随诊。审理过程中,刘倩倩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请求鉴定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人数、后期治疗费,经原审法院委托,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11月28日出具烟富司鉴(2011)临鉴字第1332号鉴定意见书(简称1332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刘倩倩的肝外叶部分切除、右下肢损伤分别构成九级、九级伤残;脾破裂修补构成十级伤残;2、刘倩倩伤后误工(休治)期限为至定残之日止;3、刘倩倩伤后住院期间需两人护理;4、刘倩倩后续治疗费建议参照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或按实际发生费用的合理部分计算。刘倩倩针对其各项损失的举证、交运集团质证情况如下:1、医疗费12333.30元,刘倩倩提交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两份及诊断证明一份,原阳县红十字医院的检查报告单两份和就诊卡复印件两份、北京积水潭医院的检查报告一份、新乡市中心医院就诊卡复印件一份、医疗费单据一宗,证实其第一次住院出院后的医疗费花费情况。经庭审质证,交运集团对聊城市人民医院两份住院病历无异议,但从第二次住院的出院记录来看,刘倩倩已于2011年12月20日—23日住院进行了取内固定物的手术,其治疗期间已终止,因此赔偿标准应按照2011年的标准进行计算;对聊城市人民医院2011年12月23日金额为2669.28元的住院收费单据无异议,对原阳县人民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及其他医疗费单据因没有提供相关的病历,无法确认该部分医疗费支出是用于治疗本次事故的伤情,故对上述单据不予认可;对聊城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明书证明其去北京积水潭医院就诊治疗这一内容有异议,这不属于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的范围,凭此不能确定其于2014年4月16日在北京积水潭医院所产生的医疗费是用于治疗本次事故造成的伤害,在无该医院病历的情况下,交运集团不同意赔偿;检验报告单、原阳县人民医院和新乡市中心医院的就诊卡复印件与本案无关。2、误工费35474.35元,刘倩倩依据1332号鉴定书主张其误工时间应从事故发生之日2010年11月28日计算到评残前一日2011年11月27日,共计365天;提交河南省万安制动器有限公司的证明一份,劳动合同一份、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事发前七个月的工资表七份,证明刘倩倩每天平均收入为97.19元。经庭审质证,交运集团对刘倩倩主张的误工时间无异议,对于其单位证明及工资表有异议,对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复印件无法确定其真实性,误工费是刘倩倩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其没有提供其工资卡和因本次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证明的情况下,其主张按事发以前的平均收入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照2011年河南省制造业的平均收入23481元计算。3、护理费37440元,刘倩倩依据1332号鉴定书主张其住院期间234天需两人护理,并主张每人每天按80元计算。交运集团认为其主张的标准偏高,应按照当时当地的护工标准即60元计算。4、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0元,刘倩倩主张其共住院234天,每天按50元计算。交运集团认为标准偏高,应按当时的标准每天15元计算。5、营养费3510元,刘倩倩主张按每天按15元计算,主张住院234天的营养费。交运集团对其主张的计算方法有异议,认为营养费是根据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结合相应发票来计算,其主张按每天15元计算没有法律依据。6、残疾赔偿金141320元,刘倩倩根据1332号鉴定书主张其构成两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并主张按2013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计算20年,再乘以25%。刘倩倩提交户口本一份,证明其系城镇居民家庭。经庭审质证,交运集团认为刘倩倩主张按2013年度的标准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报告出具的时间是2011年11月28日,刘倩倩在鉴定后没有合理的理由长时间不申请恢复本案的审理,故残疾赔偿金应按2011年度山东省的标准进行计算;另刘倩倩的计算方法也错误,赔偿系数应为24%;对刘倩倩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异议,户口本记载其居住在河南省原阳县,职业为农民,故应按农民标准计算。刘倩倩解释称其长期在河南省万安制动器有限公司工作,且早已在县城买房居住,且事故发生地是在山东省,故应按城镇标准计算。7、被扶养人生活费92863元,刘倩倩主张被扶养人为三人:其父亲刘玉兆于1963年8月出生,需扶养20年,按照2013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17112计算,乘以20年乘以25%除以3人(因刘玉兆有三个扶养人);母亲苏金玲于1963年5月出生,需扶养20年,按上述标准计算,乘以20年乘以25%除以3人(苏金玲有三个扶养人);女儿冯笑于2009年8月出生,需抚养17年,按上述标准计算,乘以17年乘以25%除以2人(冯笑有两个抚养人)。交运集团认为根据刘倩倩的伤残级别,不构成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因此其该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刘倩倩的父母均未丧失劳动能力,即使应当赔偿,也不应赔偿其父母的费用;另刘倩倩居住在河南农村,不应按城镇标准计算。8、交通费13393.5元,刘倩倩提交票据一宗,证实其复查所花费交通费的情况。经庭审质证,交运集团认为有些单据是连号的,高速公路过路费、加油费不属于交通费的赔偿项目,且刘倩倩主张的数额过高,请求法庭根据刘倩倩的就医情况、就医次数确定合理的数额。9、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刘倩倩根据其伤情及治疗情况主张该项费用。交运集团不同意赔偿,认为本案是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交运集团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刘倩倩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依据。10、住宿费1410元,刘倩倩提交单据一宗,证明其住院期间护理人在医院陪护期间产生的住宿费为1410元。经庭审质证,交运集团认为刘倩倩主张的护理费标准是按当地的护工标准计算,故再主张护理人员的住宿费是不符合规定的;如果其亲属护理产生的住宿费是合理的,如果主张住宿费,则护理标准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11、残疾用具费340元,刘倩倩提交轮椅的销售清单一张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交运集团有异议,认为该单据不是正式发票,也没有出售单位的公章。12、病历复印费300元,刘倩倩提交复印费单据一张证实其复印病历花费300元。经庭审质证,交运集团认为该收据与本案无关,不同意赔偿。13、鉴定费2000元,刘倩倩提交鉴定费单据一张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交运集团无异议。14、电脑损失4500元,刘倩倩提交发票一张,证明购买电脑的花费,并称其电脑在事故中已经损坏。经庭审质证,交运集团有异议,认为在交通事故中导致的财产损失应有交警部门的证明,或者委托物价部门对物品损失价值的鉴定书,在没有上述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发票证实其损失,证据不足。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刘倩倩乘坐交运集团所属的车辆,双方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交运集团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刘倩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刘倩倩在运输过程中受伤,交运集团作为承运人应当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刘倩倩要求交运集团赔偿,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刘倩倩的诉讼请求,结合其证据及庭审质证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如下:1、医疗费12333.30元。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对于刘倩倩提交的没有相应病历及诊断证明佐证的医药费单据、药店的单据,因无法认定与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情是否具有关联性,对该部分费用不予认定。对于检查费、治疗费和有病历及诊断证明佐证的医疗费,予以认定;故结合刘倩倩的病历、诊断证明及检查报告,认定刘倩倩医疗费支出额为8873.67元。2、误工费35474.35元。刘倩倩主张的误工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刘倩倩主张的误工费计算标准不超出法律规定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采信。综上,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3、护理费37440元。刘倩倩主张的护理时间和人数有鉴定报告为证,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其主张的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不超出法律规定,予以采信。综上,对刘倩倩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0元。刘倩倩主张的住院天数有住院病历为证,予以采信;其主张的计算标准过高,不予采信;对此,原审法院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即每人每天30元计算。综上,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020元。5、营养费3510元。刘倩倩未提交营养费支出的证据,其主张的计算标准依据不足,不予采信。根据其住院病历记载,其需要合理营养,结合其伤情,酌情认定2000元。6、残疾赔偿金141320元。刘倩倩根据1332号鉴定书主张其构成两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证据充分,予以采信;其提交的关于误工费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在城镇工作,并非以务农为生,故其主张的计算标准予以采信;但计算方式应为:28264×20×24%,数额为135667.2元。7、被扶养人生活费92863元。刘倩倩的伤残等级达不到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故其该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8、交通费13393.5元。交通费是刘倩倩为出院、复查及护理人往返护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结合其伤情及住院、复查情况,酌情认定50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本案系合同纠纷,刘倩倩该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10、住宿费1410元。刘倩倩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实际支出了住宿费1410元,其该主张合情合理,数额亦不明显超出法律规定,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11、残疾用具费340元。刘倩倩提交的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12、病历复印费300元。刘倩倩提交的复印费单据系收据,无法证实其实际支出了该项费用,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13、鉴定费2000元。刘倩倩该主张证据充分,予以支持。14、电脑损失4500元。刘倩倩仅提交发票一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倩倩医疗费8873.67元;二、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倩倩误工费35474.35元;三、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倩倩护理费37440元;四、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倩倩住院伙食补助费7020元;五、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倩倩营养费2000元;六、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倩倩残疾赔偿金135667.2元;七、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倩倩交通费5000元;八、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倩倩住宿费1410元;九、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倩倩鉴定费2000元;十、驳回刘倩倩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原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0元,刘倩倩负担2600元,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上诉人刘倩倩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我受伤致二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严重影响了生产生活,原审判决以伤残等级达不到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标准而不予支持是错误的。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我系乘坐交运集团的车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受伤致残,对我精神上造成严重损害,我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三、残疾用具费和复印费。该二项支出系我住院期间购买轮椅和进行伤残评定时复印病历所致,尽管票据不是税务正规发票,但确实是用于治疗及案件,应当予以认定。四、交通费。我从受伤到开庭,不管是家人护理还是去多个医院治疗,前后长达4年之久,所有支出的13000多元交通费都有相关的票据,原审判决法院仅仅支持了5000元明显过低,应按13000元来认定。五、电脑是在交通事故中损坏,应当予以认定。请求依法支持我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1、被抚养人生活费92863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3、残疾用具费340元;4、复印费300元;5、电脑损失4500元;6、交通费13000元,共计136003元。被上诉人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刘倩倩要求支持的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对上述项目的判决正确。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刘倩倩的人身伤残等级,达不到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标准,一般掌握的标准是六级以上。对其主张的其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也不符合规定。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案刘倩倩是按照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在原审判决时刘倩倩也明确要求我们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规定,只有在侵权纠纷中才有这项赔偿,违约责任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关于复印费、电脑损失、残疾用具费等是由于刘倩倩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实,因此刘倩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交通费,根据本案事实,刘倩倩共两次住院,一次是上北京检查,原审判决支持刘倩倩5000元的交通费也明显过高,因此刘倩倩要求8000元没有事实依据。本案是2011年刘倩倩在天桥法院起诉,2011年11月份已经作出伤残评定,但是刘倩倩以仍在治疗期间为由申请中止了本案审理,然后长达三年时间,2014年才恢复本案审理,原审判决按照2014年残疾标准对刘倩倩进行赔偿,我公司认为按照2014年的标准不符合规定,鉴于刘倩倩的实际情况我公司没有提出上诉,这一观点我们在原审判决时已经向法庭提出。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刘倩倩的上诉。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刘倩倩在一、二审诉讼中均坚持选择按照旅客运输合同来主张权利,没有选择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刘倩倩在本案中是以旅客运输合同来主张权利,交运集团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在合同之诉中刘倩倩主张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没有依据,原审法院没有支持刘倩倩的该项主张正确。刘倩倩上诉主张被抚养人的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鉴定结论,刘倩倩下肢损伤,使用轮椅是病情的需要,复印病历也是为了复查和诉讼所需。刘倩倩主张的轮椅费用340元及复印费300元在合理范围之内,应当予以确认。刘倩倩该上诉主张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刘倩倩提交了住院和复查期间的交通费的票据13000余元,二审主张13000元。根据查明的情况,刘倩倩第一次住院就达233天,需要护理,出院后还需复查,护理和陪同人员同样需要花费交通费。因此,对于刘倩倩提供了票据的交通费应当予以支持。原审法院酌情判决5000元没有依据。对刘倩倩在二审中主张的13000元交通费依法予以支持。刘倩倩主张的电脑损失证据不足,对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刘倩倩上诉主张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1)天民三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即:“一、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倩倩医疗费8873.67元”、“二、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倩倩误工费35474.35元”、“三、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倩倩护理费37440元”、“四、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倩倩住院伙食补助费7020元”、“五、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倩倩营养费2000元”、“六、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倩倩残疾赔偿金135667.2元”、“八、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倩倩住宿费1410元”、“九、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倩倩鉴定费2000元”、“十、驳回刘倩倩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00元,刘倩倩负担2600元,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二、变更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1)天民三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第七项“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倩倩交通费5000元”为“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倩倩交通费13000元”;三、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倩倩残疾用具费340元、复印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被上诉人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培森代理审判员  栾钧霞代理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冬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