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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59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男,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