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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湖南三湘客车集团鑫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三湘客车集团鑫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湖南三湘客车集团鑫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153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景明,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鸿业。被告何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三湘客车集团鑫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何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三湘客车集团鑫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三湘客车集团鑫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颖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