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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初335号原告黎某,女,生于1989年5月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告王某,男,生于1986年11月1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黎某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申请撤回起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某撤回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  陈永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姚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