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初335号原告黎某,女,生于1989年5月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告王某,男,生于1986年11月1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黎某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申请撤回起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某撤回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 陈永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姚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