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四川省简阳华益硬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余姚市乐尔亚刃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简阳华益硬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余姚市乐尔亚刃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78-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华益硬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街道办事处牌坊沟。法定代表人温禄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中奇,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姚市乐尔亚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楝树下村。法定代表人章文焕,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华益硬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姚市乐尔亚刃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简阳民初字第2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6100元,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都大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