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执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盐城市响水地方税务局与李文军、马红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响水地方税务局,李文军,马红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224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响水地方税务局。被执行人李文军。被执行人马红芹。原告盐城市响水地方税务局诉被告李文军、马红芹房屋迁让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3)响民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李文军、马红芹返还原告盐城市响水地方税务局位于响水县大有镇的门面房七间两层,面积为407.16平方米及所属土地(楼房北墙向北30米,东至张长丰朝南后锅屋西墙,西至地税所楼房西墙边)。二、被告李文军、马红芹支付原告盐城市响水地方税务局占用费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李文军、马红芹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盐城市响水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文军履行了15165元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进行申诉,目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审查中。本院认为,因案件正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中,可暂予终结执行。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结束后,再予以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汪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