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解银锁与王永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银锁,王永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817号原告解银锁,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被告王永克,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解银锁诉被告王永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永锁撤回起诉。诉讼费32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