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周浩与刘永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浩,刘永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721号原告:周浩,男,汉族。被告:刘永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安徽,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成艳,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浩诉被告刘永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浩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浩负担。审判员  马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陆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