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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终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毕山付与被上诉人胡大勇为不当得利(原审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山付,胡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0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毕山付,男。委托代理人成延凤,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大勇,男。上诉人毕山付与被上诉人胡大勇为不当得利(原审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大勇于2013年8月27日诉至唐河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利息中超出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以上的部分无效,判令被告退还多付利息3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3)唐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毕山付不服原判,于2015年1月23日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毕山付及其委托代理人成延凤、被上诉人胡大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回上诉人毕山付。审判长  李新华审判员  张 南审判员  尤 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方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