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十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姚兴林与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兴林,李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十初字第69号原告姚兴林,男,汉族,1965年7月24日出生。被告李文军,男,汉族,1962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光宁,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兴林与被告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兴林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兴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姚兴林负担。审判员 马雪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