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虞家华与兰山区银雀山街道办事处五里堡居委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家华,兰山区银雀山街道办事处五里堡居委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913号原告虞家华。委托代理人李学龙,临沂罗庄新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兰山区银雀山街道办事处五里堡居委,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二路与金四路交汇西100米。法定代表人虞智生,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家华与被告兰山区银雀山街道办事处五里堡居委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家华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虞家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虞家华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凌 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