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锦民初字第0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自明与陈亚平、陈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明,陈亚平,陈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036-2号原告王自明。委托代理人张静宇。被告陈亚平。被告陈玉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自明与被告陈亚平、陈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自明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0920元,由原告王自明负担。审判员 路骊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