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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桑学武与合肥锋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彭浩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学武,合肥锋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彭浩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28号原告:桑学武被告:合肥锋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彭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桑学武诉被告合肥锋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彭浩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学武撤回对合肥锋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彭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保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