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5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腊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腊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621号原告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26号三楼313室,组织机构代码77601345-8。法定代表人蓝四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良、陈仕军。被告杨腊翠,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腊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以欲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建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