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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克成与柯孙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陈克成,男,住永丰县。被执行人柯孙芳,男,住福建省晋江市。第三人永丰县德兴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地址:永丰县。法定代表人柯孙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克成与柯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柯孙芳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第三人永丰县德兴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为柯孙芳。第三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股东为两人,其中股东柯孙芳为该公司法人代表,占有公司87.5%的股份;股东周圆圆占有公司12.5%的股份。但经过周圆圆证实,她同柯孙芳达成协议,柯孙芳每月支付给周圆圆人民币500元,周圆圆同意柯孙芳冒用她的名义进行工商登记,其并没有实际出资,该公司实际上由柯孙芳一人所有。且第三人于2014年10月9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永丰县恩江支行以“企业注销”为由将公司基本账户注销,但第三人一是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二是该公司仍然处于营业状态,公司经营款项,由出资人柯孙芳个人账户进出,由此该公司与实际出资人柯孙芳之间存在财务混同。被执行人柯孙芳和第三人永丰县德兴服饰织造有限责任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第三人应当对被执行人柯孙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永丰县德兴服饰织造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永丰县德兴服饰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克成清偿借款本金1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7.5元,执行费125元。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智远审判员  曾国平审判员  聂学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 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