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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厂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德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厂民初字第882号民事调解书与王丹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忠,王丹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厂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马德忠。被执行人王丹枫。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厂民初字第8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德忠与被执行人王丹枫、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德忠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8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甘连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