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乾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万力与被告陈永林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力,陈永林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原 告 张 万 力 与 被 告 陈 永 林 林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351号原告张万力,男,汉族,乾安县人,农民。被告陈永林,男,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力与被告陈永林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万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健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