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北沃土种业有限公司、肥乡县聚丰饲料加工有限公司确认调解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县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东环路与雪驰路交叉口北行3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李清珍,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沃土种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邯郸309国道肥乡段西环岛北侧。法定代表人:柳继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肥乡县聚丰饲料加工有限公司,地址:肥乡县辛安镇乡小康堡村。法定代表人:柳运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北沃土种业有限公司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的(2014)邯县调确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申请人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向我院递交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邯县调确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豪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刘紫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