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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椿因与陈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椿,陈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1316号申请执行人黄椿,男,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陈耿,男,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黄椿因与被执行人陈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2014)晋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3650元,(3)执行费5900元。现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第一期钱款4万元及案件受理费3650元。申请执行人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晋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琴执行员  郑雄俊执行员  谢延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荣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