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郑强与何建平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强,何建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建平。上诉人郑强与被上诉人何建平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驳回郑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郑强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郑强上诉称,本案涉及众多的股权出让方,案情复杂,在辖区有重大影响,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本案不属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且诉讼标的未达到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郑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