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牟能喜与骆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能喜,骆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592号原告牟能喜。被告骆松。本院在审理原告牟能喜诉被告骆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牟能喜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能喜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能喜撤回对被告骆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牟能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 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彬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