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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恒丰、倪小占等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恒丰,倪小占,廖某,李跃碧,朱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终字第35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恒丰。2006年3月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06年6月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08年4月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12年2月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12年5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0月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14年3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3日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小占,绰号李占。2005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3月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09年6月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10年11月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11年6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2014年5月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廖某。2013年10月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14年4月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跃碧。2005年6月因赌博被罚款3000元;2006年6月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08年4月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10年7月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12年2月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12年3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13年6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4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3日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某。2014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恒丰、廖某、倪小占、李跃碧、朱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钟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犯赌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恒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倪小占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同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李跃碧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廖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王恒丰、倪小占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恒丰、倪小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恒丰、倪小占及原审被告人廖某、李跃碧、朱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属共同犯罪。上诉人倪小占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原审被告人廖某、李跃碧、朱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恒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原审被告人廖某、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恒丰、倪小占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恒丰、倪小占撤回上诉。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4)钟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华东审判员  朱文箭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小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