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绍兴东方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与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东方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绍兴东方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东路381号。法定代表人陶士兴,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志刚、潘学军,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小城北桥车站路99号。负责人魏志峰,系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绍兴东方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东方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东方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50元,由原告绍兴东方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