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行执审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行执审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海鹰,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代利,台江区后洲工商所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台江工商局)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台工商后处字(2013)第8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胡敏峰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依法予以取缔;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因被执行人胡敏峰未在法定期限对该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亦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根据第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台工商后处字(2013)第8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4年1月7日在单位公告栏上向被执行人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故申请执行人上述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依法应当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 宏审 判 员 庄家通代理审判员 林 赫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书 记 员 徐 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第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