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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3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与钱小程、潘慧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钱小程,潘慧婷,董向良,赵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74-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胡红群。被执行人钱小程。被执行人潘慧婷。被执行人董向良。被执行人赵华香。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钱小程、潘慧婷、董向良、赵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钱小程、潘慧婷、董向良、赵华香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16433.34元及后续利息、案件受理费4482元、执行费7564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钱小程、潘慧婷、董向良、赵华香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钱小程、潘慧婷在本院被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已扣押了被执行人董向良名下的浙A×××××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钱小程、潘慧婷、董向良、赵华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钱小程、潘慧婷、董向良、赵华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钱小程、潘慧婷、董向良、赵华香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董向良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董向良于2015年3月31日交付案款37954元和案件受理费4482元及执行费7564元(已交付),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12046元,自2016年开始每半年支付25000元,直到全部付清为止。为此,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董向良名下的浙A×××××车辆的查扣。现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74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董向良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钱小程、潘慧婷、董向良、赵华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