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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宫艳萍与宫丽萍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艳萍,宫丽萍,高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宫艳萍,现住白城市青山镇黎明村。被执行人宫丽萍,现住白城市青年北大街。被执行人高凤林,白城市公交汽车公司职工,现住白城市强大路。申请执行人宫艳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宫丽萍、高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白洮速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宫艳萍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的(2014)白洮速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成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