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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亚庆与刘素丽、刘素梅撤销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亚庆,刘素丽,刘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178号申请人刘亚庆,男,1986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刘素丽,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新城区。被申请人刘素梅,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新城区。申请人刘亚庆因与被申请人刘素丽、刘素梅撤销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素梅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新城区楼房一处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25万元。担保人刘勇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亚庆的申请符���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素梅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新城区楼房一处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刘勇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楼房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立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