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民申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置富投资开发(成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置富投资开发(成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6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牛王庙段***号*栋*单元**层****号*****号。法定代表人:罗明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新,四川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置富投资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马家镇普利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罗俊图,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置富投资开发(成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5812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爱民审 判 员  胡 钉代理审判员  蔡莹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新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