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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钱述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述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35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述德,男,34岁(1980年8月14日出生);199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0年2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00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4年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6年8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述德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述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钱述德在本市5路公共汽车西板桥站,趁上车人多拥挤之机,在中门处盗窃乘客王×1上衣右下兜内人民币100元,被当场抓获。赃物已起获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钱述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照片,证人孟×、王×2的证言,被害人王×1的陈���,被告人钱述德的供述、前科劣迹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述德曾因盗窃多次受到刑罚及行政处罚,但不思悔改,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钱述德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钱述德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钱述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已起获发还,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钱述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钱述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