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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终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海通与威海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通,威海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终字第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尔夫山庄1号(远遥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向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管咏梅,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冠林,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海通与被上诉人威海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海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李海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大海代理审判员  侯善斌代理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