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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校某某、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校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696号原告魏某某(曾用名魏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校某某(曾用名校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校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校某某、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以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立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