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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770号原告郝某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1月5日,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25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白玉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