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770号原告郝某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1月5日,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25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白玉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