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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小额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小额初字第5号原告于某某,儿童。法定监护人于中寺,男,1979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洪艳 来源: